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湖南女子学院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湖南女子学院委员会
2017年9月4日
附件:
湖南女子学院开展清理国家
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
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教育厅、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厅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教发〔2017〕30号)文件精神,学院决定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进行清理整治,敦促有关人员按要求退出违规经营;严肃查处相关领域“顶风而为”“小官贪腐”突出问题;督促学院各部门、各单位强化工作责任,依纪依规履职尽责,保障学院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清理对象
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的国家公职人员本人,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辞去公职未满三年或退休未满三年的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未满两年或退休未满两年的一般教职工。
本实施方案所称“国家公职人员”是指学院在职在编教职工,“领导干部”是指学院副处级及以上干部。
三、清理内容
1.涉矿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涉及煤矿、非煤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选冶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2.涉砂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砂石企业(个体工商户)、采砂船、运砂船(车)、浮吊、砂石码头(堆场)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3.涉渔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在江河湖库等天然水域利用矮围、网围、网箱等方式圈湖占地,开展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4.涉小水电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小水电项目经营的行为。
5.涉烟花爆竹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烟花爆竹生产、运输、批发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黑火药、引火线、单基火药的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
6.涉危险化学品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经营的行为。
7.其他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举办公司和违规参与或参股其他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四、清理要求
1.国家公职人员(不包括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精神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但也要如实填报相关情况并提供单位证明材料)本人不得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其中,下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参股相关私营企业经营性活动。
2.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一律不得违规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
3.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4.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不得利用职务或职权上的影响,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非法为他人谋取利益。
5.所有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严格按要求填报有关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退出手续,不得有“明退实不退”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转让企业或股份等行为。领导干部应当如实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参与经营性活动有关情况,如存在问题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退出手续。所有退出转让情况,应向组织报告。
6.对在规定时间内拒不主动报告问题、拒不退出或拖延退出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并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干扰、妨碍、对抗组织调查的,一律从严惩处。
五、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自2017年9月4日起,至2018年1月10日止,分四个阶段实施:
1.动员部署阶段( 2017年9月4日-9月8日)
学院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罗婷担任组长,纪委书记周劲松担任副组长,成员为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院纪委办公室(办公楼601室),负责制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专项整治工作全面部署。设立并公布举报方式。学院举报电话:82825038,82772216;信箱:湖南省长沙市中意一路160号湖南女子学院纪委(监察处),邮编:410004;电子邮箱:462786274@qq.com。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系党总支书记负责在本单位召开工作部署会议,传达精神,狠抓落实。
2.自查自纠阶段( 2017年9月9日-9月26日)
学院在职在编教职工和符合条件的退休领导干部、教职工必须按要求填报《湖南省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个人情况报告表》(见附表),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统一报送至学院纪委办公室留存备查。学院省管干部个人情况报告表按省教育厅的要求统一报送至省纪委驻省教育厅专项整治办。
学院办公室组织院级领导主动填报;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系党总支书记组织本单位教职工主动填报;离退休办公室组织符合条件的离退休领导干部、教职工主动填报。填报表于9月26日中午12点之前由各组织单位收集汇总后交学院纪委办公室余婵芳处。
在2017年9月30日前,个人主动如实向学院纪委办公室报告,并办理完成退出手续的,可依纪依规从轻或减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免予处分。学院对个人主动填报情况开展全面清查,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规定,带头自查自纠。
3.整治查处阶段( 2017年10月1日-2017年11月31日)
各部门、各单位根据个人报告和自查自纠情况,将梳理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报告学院纪委办公室。学院纪委办公室根据问题线索和群众举报信息,查处有关违纪违规问题。对违规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未按照要求申报并退出的人员,一经查实依纪依规从重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自查工作搞形式、走过场、敷衍塞责甚至掩盖问题、弄虚作假的,依纪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4.规范总结阶段( 2018年12月1日-1月10日)
学院认真总结分析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补全相关管理漏洞和环节缺失。通过专项整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尤其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敏感岗位的制度建设,促进教职工廉洁从政,遵纪守法开展活动。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切实履职担当,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和教育厅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学院党委是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学院纪委是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主体。
2.明确工作职责。学院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信息综合、调研指导等日常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认真组织自查自纠,及时报送问题线索和相关材料,积极协助学院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3.严肃查办案件。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整治查处阶段发现的问题及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对于在专项整治中,瞒报、漏报有关事项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附表:湖南省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个人情况报告表
附表
湖南省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
个人情况报告表
报 告 人 (签名)
工作单位 1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1
手机号码
阅 签 人 (签名)
阅签日期 年 月 日
湖南省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
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7月制
填 表 须 知
1.本表须由报告人本人亲笔填写。填写前请认真学习《湖南省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的实施方案,阅读本须知。填写时书写要工整,字迹要清楚,并在封面和承诺书上签名,填报日期具体到日。
2.报告人须实事求是填报有关事项,对本人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3.本表中有“□”栏的为选择栏,请根据实际情况在对应的“□”内划“√”。
4.本表中所称“本人参与经营性活动情况”,包括本人和本人以他人名义参与经营性活动情况。
5.本表中所称“子女”,包括报告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6.涉矿类经营性活动主要指参与或参股涉及煤矿、非煤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选冶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涉砂类经营性活动主要指参与或参股砂石企业(个体工商户)、采砂船、运砂船(车)、浮吊、砂石码头(堆场)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涉渔类经营性活动主要指参与或参股在江河湖库等天然水域利用矮围、网围、网箱等方式圈湖占地,开展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涉小水电类经营性活动主要指参与或参股小水电项目经营的行为;涉烟花爆竹类经营性活动主要指参与或参股烟花爆竹生产、运输、批发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黑火药、引火线、单基火药的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涉危险化学品类经营性活动主要指参与或参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经营的行为。
7.企业情况按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最新情况逐项填写。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应填报认缴出资额,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应填报个人出资额。购买的私募基金、信托产品等,如该产品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名义投资非上市公司、合伙企业等,也应当在此事项中填报。
8.企业或市场主体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在“备注”栏注明原名称。注册地填写到市(地、州、盟)。经营地填写到省(区、市)或市(地、州、盟),可填多个区域。
9.本表中需要填报金额的事项,均以“万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境外的投资须注明币种。
10.报告表有关情况涉及多人时,一人填报一表;一事项内容较多在表格中填写不下时,请复制相应事项的表格,另附页填写。
11.报告人的报告表由所在地方(单位)党委(党组)书记阅签。
12.报告人应将本人的报告材料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
13.报告人于2017年9月30日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主动如实向相应专项整治办报告,并办理完成退出手续,可依纪依规从轻或减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免予处分。
报告人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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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性 别 |
籍 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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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政治面貌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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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状态 |
国家公职人员□ 退休未满三年的领导干部□ 辞去公职未满三年的领导干部□ 退休未满两年的一般公务员□ 辞去公职未满两年的一般公务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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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工作单位 |
原任职务(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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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工作单位 |
现任职务(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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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参与经营性活动情况 □有此类情况 □无此类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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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经营类型 |
涉矿类□ 涉砂类□ 涉渔类□ 涉小水电类□ 涉烟花爆竹类□ 涉危险化学品类□ 其他类□ |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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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经营人姓名 |
企业或其他市场主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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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其他市场 主体经营范围 |
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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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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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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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其他市场 主体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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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金)或 资金数额(出资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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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缴出资额 或个人出资额 |
万元 |
个人认缴出资比例 或个人出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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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情况 |
万元 |
清理纠正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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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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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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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 偶 |
姓 名 |
政治面貌 |
籍 贯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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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 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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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现任职务(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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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军队□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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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 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境内代表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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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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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参与经营性活动情况 □有此类情况 □无此类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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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经营类型 |
涉矿类□ 涉砂类□ 涉渔类□ 涉小水电类□ 涉烟花爆竹类□ 涉危险化学品类□ 其他类□ |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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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其他市场 主体名称 |
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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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其他市场主体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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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其他市场 主体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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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金)或 资金数额(出资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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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缴出资额 或个人出资额 |
万元 |
个人认缴出资比例 或个人出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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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情况 |
万元 |
清理纠正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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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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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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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 女 |
姓 名 |
政治面貌 |
籍 贯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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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 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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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现任职务(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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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军队□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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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 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境内代表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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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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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参与经营性活动情况 □有此类情况 □无此类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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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经营类型 |
涉矿类□ 涉砂类□ 涉渔类□ 涉小水电类□ 涉烟花爆竹类□ 涉危险化学品类□ 其他类□ |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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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其他市场 主体名称 |
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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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其他市场主体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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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其他市场 主体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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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金)或 资金数额(出资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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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缴出资额 或个人出资额 |
万元 |
个人认缴出资比例 或个人出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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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情况 |
万元 |
清理纠正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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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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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配偶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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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配偶 |
姓 名 |
政治面貌 |
籍 贯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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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 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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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现任职务(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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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军队□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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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 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境内代表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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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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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配偶参与经营性活动情况 □有此类情况 □无此类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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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经营类型 |
涉矿类□ 涉砂类□ 涉渔类□ 涉小水电类□ 涉烟花爆竹类□ 涉危险化学品类□ 其他类□ |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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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其他市场 主体名称 |
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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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其他市场 主体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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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其他市场 主体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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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金)或 资金数额(出资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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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缴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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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
个人认缴出资比例 或个人出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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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情况 |
万元 |
清理纠正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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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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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人 承 诺
我已认真学习《湖南省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的实施方案、学院的实施方案,认真阅读《填表须知》,所填内容已与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进行了认真核实。我郑重承诺,本人对以上所填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自愿接受组织监督和查核。
本人签名:
2017年 月 日
湘女院党字〔2017〕42号
关于印发《湖南女子学院开展清理
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
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湖南女子学院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湖南女子学院委员会
2017年9月4日
主题词:清理 违规参与涉矿等 经营性活动 专项整治 方案
中共湖南女子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7年9月4日印制
(共印55份 )
附件:
湖南女子学院开展清理国家
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
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教育厅、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厅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教发〔2017〕30号)文件精神,学院决定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进行清理整治,敦促有关人员按要求退出违规经营;严肃查处相关领域“顶风而为”“小官贪腐”突出问题;督促学院各部门、各单位强化工作责任,依纪依规履职尽责,保障学院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清理对象
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的国家公职人员本人,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辞去公职未满三年或退休未满三年的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未满两年或退休未满两年的一般教职工。
本实施方案所称“国家公职人员”是指学院在职在编教职工,“领导干部”是指学院副处级及以上干部。
三、清理内容
1.涉矿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涉及煤矿、非煤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选冶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2.涉砂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砂石企业(个体工商户)、采砂船、运砂船(车)、浮吊、砂石码头(堆场)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3.涉渔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在江河湖库等天然水域利用矮围、网围、网箱等方式圈湖占地,开展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4.涉小水电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小水电项目经营的行为。
5.涉烟花爆竹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烟花爆竹生产、运输、批发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黑火药、引火线、单基火药的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
6.涉危险化学品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经营的行为。
7.其他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举办公司和违规参与或参股其他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四、清理要求
1.国家公职人员(不包括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精神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但也要如实填报相关情况并提供单位证明材料)本人不得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其中,下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参股相关私营企业经营性活动。
2.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一律不得违规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
3.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4.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不得利用职务或职权上的影响,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非法为他人谋取利益。
5.所有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严格按要求填报有关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退出手续,不得有“明退实不退”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转让企业或股份等行为。领导干部应当如实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参与经营性活动有关情况,如存在问题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退出手续。所有退出转让情况,应向组织报告。
6.对在规定时间内拒不主动报告问题、拒不退出或拖延退出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并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干扰、妨碍、对抗组织调查的,一律从严惩处。
五、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自2017年9月4日起,至2018年1月10日止,分四个阶段实施:
1.动员部署阶段( 2017年9月4日-9月8日)
学院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罗婷担任组长,纪委书记周劲松担任副组长,成员为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院纪委办公室(办公楼601室),负责制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专项整治工作全面部署。设立并公布举报方式。学院举报电话:82825038,82772216;信箱:湖南省长沙市中意一路160号湖南女子学院纪委(监察处),邮编:410004;电子邮箱:462786274@qq.com。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系党总支书记负责在本单位召开工作部署会议,传达精神,狠抓落实。
2.自查自纠阶段( 2017年9月9日-9月26日)
学院在职在编教职工和符合条件的退休领导干部、教职工必须按要求填报《湖南省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个人情况报告表》(见附表),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统一报送至学院纪委办公室留存备查。学院省管干部个人情况报告表按省教育厅的要求统一报送至省纪委驻省教育厅专项整治办。
学院办公室组织院级领导主动填报;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系党总支书记组织本单位教职工主动填报;离退休办公室组织符合条件的离退休领导干部、教职工主动填报。填报表于9月26日中午12点之前由各组织单位收集汇总后交学院纪委办公室余婵芳处。
在2017年9月30日前,个人主动如实向学院纪委办公室报告,并办理完成退出手续的,可依纪依规从轻或减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免予处分。学院对个人主动填报情况开展全面清查,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规定,带头自查自纠。
3.整治查处阶段( 2017年10月1日-2017年11月31日)
各部门、各单位根据个人报告和自查自纠情况,将梳理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报告学院纪委办公室。学院纪委办公室根据问题线索和群众举报信息,查处有关违纪违规问题。对违规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未按照要求申报并退出的人员,一经查实依纪依规从重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自查工作搞形式、走过场、敷衍塞责甚至掩盖问题、弄虚作假的,依纪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4.规范总结阶段( 2018年12月1日-1月10日)
学院认真总结分析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补全相关管理漏洞和环节缺失。通过专项整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尤其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敏感岗位的制度建设,促进教职工廉洁从政,遵纪守法开展活动。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切实履职担当,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和教育厅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学院党委是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学院纪委是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主体。
2.明确工作职责。学院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信息综合、调研指导等日常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认真组织自查自纠,及时报送问题线索和相关材料,积极协助学院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3.严肃查办案件。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整治查处阶段发现的问题及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对于在专项整治中,瞒报、漏报有关事项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附表:湖南省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个人情况报告表
附表
湖南省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
个人情况报告表
报 告 人 (签名)
工作单位 1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1
手机号码
阅 签 人 (签名)
阅签日期 年 月 日
湖南省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
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7月制
填 表 须 知
1.本表须由报告人本人亲笔填写。填写前请认真学习《湖南省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的实施方案,阅读本须知。填写时书写要工整,字迹要清楚,并在封面和承诺书上签名,填报日期具体到日。
2.报告人须实事求是填报有关事项,对本人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3.本表中有“□”栏的为选择栏,请根据实际情况在对应的“□”内划“√”。
4.本表中所称“本人参与经营性活动情况”,包括本人和本人以他人名义参与经营性活动情况。
5.本表中所称“子女”,包括报告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6.涉矿类经营性活动主要指参与或参股涉及煤矿、非煤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选冶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涉砂类经营性活动主要指参与或参股砂石企业(个体工商户)、采砂船、运砂船(车)、浮吊、砂石码头(堆场)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涉渔类经营性活动主要指参与或参股在江河湖库等天然水域利用矮围、网围、网箱等方式圈湖占地,开展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涉小水电类经营性活动主要指参与或参股小水电项目经营的行为;涉烟花爆竹类经营性活动主要指参与或参股烟花爆竹生产、运输、批发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黑火药、引火线、单基火药的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涉危险化学品类经营性活动主要指参与或参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经营的行为。
7.企业情况按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最新情况逐项填写。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应填报认缴出资额,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应填报个人出资额。购买的私募基金、信托产品等,如该产品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名义投资非上市公司、合伙企业等,也应当在此事项中填报。
8.企业或市场主体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在“备注”栏注明原名称。注册地填写到市(地、州、盟)。经营地填写到省(区、市)或市(地、州、盟),可填多个区域。
9.本表中需要填报金额的事项,均以“万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境外的投资须注明币种。
10.报告表有关情况涉及多人时,一人填报一表;一事项内容较多在表格中填写不下时,请复制相应事项的表格,另附页填写。
11.报告人的报告表由所在地方(单位)党委(党组)书记阅签。
12.报告人应将本人的报告材料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
13.报告人于2017年9月30日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主动如实向相应专项整治办报告,并办理完成退出手续,可依纪依规从轻或减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免予处分。
报告人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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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性 别 |
籍 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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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政治面貌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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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状态 |
国家公职人员□ 退休未满三年的领导干部□ 辞去公职未满三年的领导干部□ 退休未满两年的一般公务员□ 辞去公职未满两年的一般公务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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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工作单位 |
原任职务(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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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工作单位 |
现任职务(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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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参与经营性活动情况 □有此类情况 □无此类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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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经营类型 |
涉矿类□ 涉砂类□ 涉渔类□ 涉小水电类□ 涉烟花爆竹类□ 涉危险化学品类□ 其他类□ |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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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经营人姓名 |
企业或其他市场主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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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其他市场 主体经营范围 |
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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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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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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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其他市场 主体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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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金)或 资金数额(出资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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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缴出资额 或个人出资额 |
万元 |
个人认缴出资比例 或个人出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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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情况 |
万元 |
清理纠正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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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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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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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 偶 |
姓 名 |
政治面貌 |
籍 贯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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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 丈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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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现任职务(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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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军队□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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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 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境内代表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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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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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参与经营性活动情况 □有此类情况 □无此类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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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经营类型 |
涉矿类□ 涉砂类□ 涉渔类□ 涉小水电类□ 涉烟花爆竹类□ 涉危险化学品类□ 其他类□ |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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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其他市场 主体名称 |
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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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其他市场主体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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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其他市场 主体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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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金)或 资金数额(出资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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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缴出资额 或个人出资额 |
万元 |
个人认缴出资比例 或个人出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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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情况 |
万元 |
清理纠正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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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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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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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 女 |
姓 名 |
政治面貌 |
籍 贯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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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 女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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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现任职务(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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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军队□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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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 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境内代表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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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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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参与经营性活动情况 □有此类情况 □无此类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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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经营类型 |
涉矿类□ 涉砂类□ 涉渔类□ 涉小水电类□ 涉烟花爆竹类□ 涉危险化学品类□ 其他类□ |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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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其他市场 主体名称 |
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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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其他市场主体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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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其他市场 主体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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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金)或 资金数额(出资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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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缴出资额 或个人出资额 |
万元 |
个人认缴出资比例 或个人出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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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情况 |
万元 |
清理纠正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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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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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配偶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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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配偶 |
姓 名 |
政治面貌 |
籍 贯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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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 丈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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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现任职务(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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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军队□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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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 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境内代表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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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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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配偶参与经营性活动情况 □有此类情况 □无此类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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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经营类型 |
涉矿类□ 涉砂类□ 涉渔类□ 涉小水电类□ 涉烟花爆竹类□ 涉危险化学品类□ 其他类□ |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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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其他市场 主体名称 |
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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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其他市场 主体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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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其他市场 主体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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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金)或 资金数额(出资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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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缴出资额
|
万元 |
个人认缴出资比例 或个人出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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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情况 |
万元 |
清理纠正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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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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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人 承 诺
我已认真学习《湖南省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的实施方案、学院的实施方案,认真阅读《填表须知》,所填内容已与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进行了认真核实。我郑重承诺,本人对以上所填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自愿接受组织监督和查核。
本人签名:
2017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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