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女院纪字〔2016〕3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省外艺术类专业校考工作,确保考试安全有序实施,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11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参加省外艺术类专业校考的面试评委、工作人员(含招生就业处、系部和监察处等工作人员)不得连续三年安排在同一考点工作,不得回原籍或原工作地点参与校考工作。
二、省外各考点必须安排1名纪检监察人员负责监督工作。
三、纪检监察人员负责对校考的命题、制卷、考试、阅卷、登分等工作环节进行监督,但不得擅自超越职权范围,从事面试评委、美术评卷或试题、试卷、面试成绩单的保管工作。
四、纪检监察人员在命题环节负责监督试题的密封工作,并和招生就业处工作人员、命题教师共同在密封条上签字,密封条上加盖监察处和招生就业处的公章;在制卷环节负责监督制卷过程及试卷密封工作,并和相关工作人员共同在密封条上签字。
五、试题、试卷密封件启封时,纪检监察人员应检查其密封是否完好,若发现出现不正常现象应停止启封并立即报告考点负责人。
六、面试评委、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考场内不得交头接耳、嬉笑喧哗、吃零食,玩手机等,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开考前,面试评委应将随身携带的手机交纪检监察人员集中保管,考试结束后方能取回。
七、面试工作结束后,纪检监察人员监督面试成绩单的密封工作,并和招生就业处工作人员、面试评委共同在密封条上签字。招生就业处工作人员返校后应及时将面试成绩单交学院保密室保管,并履行交接手续。
八、美术类考试结束后,纪检监察人员负责监督试卷的密封工作,并与相关工作人员共同在密封条上签字。美术类试卷的评卷工作须在学院内有实时监控的场所进行。
九、纪检监察人员负责监督校考相关专业面试成绩和美术类卷面成绩的登分工作,拟对社会公布的成绩单应一式三份,经登分工作人员和纪检监察人员签字认可后,招生就业处、监察处、相关专业的系部各存一份。
十、校考面试评委、工作人员不得接受考生或家长的礼品、礼金,不得接受影响公正执行考试纪律的吃请、游玩,不得对考生、家长作保证专业合格或录取等承诺。
十一、对省外艺术类专业校考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学院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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